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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告
劉慧鈴
被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調查下列事項:

一、函:勞工保險局- 鍾冠宇(Z000000000)之投保資料與投保金額。

二、函國稅局:關於鍾冠宇(Z000000000)之自101 年至103 年迄今之所得稅(薪資)記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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