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王紅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甘炳興 甘水興即旺達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漢英 許俊彥 被 告 鍾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349,466 元,並繳納裁判費3,750 元。惟原告於103 年5 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966,31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503元,扣除已繳納之3,750 元,不足16,753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