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王紅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
- 被告
- 甘炳興
- 被告
- 甘水興即旺達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漢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俊彥
- 被告
- 鍾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349,466 元,並繳納裁判費3,750 元。惟原告於103 年5 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966,31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503元,扣除已繳納之3,750 元,不足16,753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