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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告
王紅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告
甘炳興
被告
甘水興即旺達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漢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被告
鍾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349,466 元,並繳納裁判費3,750 元。惟原告於103 年5 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966,31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503元,扣除已繳納之3,750 元,不足16,753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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