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號
- 原告
-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芳
- 被告
- 昕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