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2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芳
- 被告
- 昕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原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以起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確係於103 年6 月20日到院補納裁判費完畢,有本院103 年6 月20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誤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有不當。是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