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人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樂仁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3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