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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給付合夥出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鍾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欽等間請求給付股權對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8萬9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151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夥出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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