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宏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欽等間請求給付股權對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8萬9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151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