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陳報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暨提出足資認定該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證明、該法定代理人之現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者,書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訊;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
二、查原告向被告興俐旺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興俐旺公司)訴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興俐旺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業經廢止登記(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則其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行清算後,究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本文或但書之何方式定其清算人?該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等人別資訊又為何?俱未見原告提出事證、具體陳明興俐旺公司之訴訟上法定代理權迄無欠缺。爰命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