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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豐營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744 元,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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