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聲請人即 原 告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王俞晴律師 聲請人即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聲請人即 被 告 張成軍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聲請人即 被 告 何秋霜 錢少亭 廖偉傑 上 列 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第 三 人 操瑞芸即操順梅(公示送達) 徐光昭 李森永 郭德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個人資料卷宗內第160頁至第186頁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頁至第186 頁之內容等語。 三、經查: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至186 頁,係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經核與兩造攻防之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繳足股款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