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聲請人即

原告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即
被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即
被告
張成軍
被告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即
被告
何秋霜
被告
錢少亭
被告
廖偉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第三人
操瑞芸即操順梅(公示送達)

      徐光昭

      李森永

      郭德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個人資料卷宗內第160頁至第186頁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頁至第186 頁之內容等語。

三、經查: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 至186 頁,係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經核與兩造攻防之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繳足股款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