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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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