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