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林輝 訴訟代理人 張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慣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37 │普通股 │1 │1000 │ │ ├──┼───────────────┼─────────────┼──────┼───┼─────┼───┤ │0002│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38 │普通股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