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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
偉豐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偉豐模具有限公司李│冠榮企業社        │渣打商業銀行銅鑼分│103年1月31日          │39,900元        │AA0000000       │    │
│    │乾裕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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