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美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莊賜梅
- 債務人
- 李光祥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