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 債權人
- 瑞源豆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武雄
- 債務人
- 宣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真
林益成即林褀崴
林振山
朱國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伍角,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