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 債權人
-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瑩昇
- 債務人
- 大倫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