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
- 聲 請 人
- 郭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佃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佃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