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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佃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佃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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