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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申惟中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墊支補充鑑定費用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聲請補充鑑定,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惟被告迄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墊支補充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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