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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宋國鎮戴嘉慧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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