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耀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