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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怡玲梁晉嘉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威靈國際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婕芸
被上訴人
黃素蓉
訴訟代理人
林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月18日本院104 年度苗簡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難認係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上訴,且經本院審酌後,亦認為其上訴無理由,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無庸併列原審共同被告陳筠鶯為上訴人。

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告即背書人陳筠鶯前以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向被上訴人調現,嗣被上訴人提示系爭支票卻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連帶承擔票據責任等語。並聲明: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均未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具體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嗣僅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陳稱:依法聲明上訴等語(核其真意應係對於原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上訴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535 號支付命令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3 頁)。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具體陳明上訴事由,僅泛稱:原審認事用法尚有諸多違誤等語(見本院卷第6 頁);又上訴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限期命其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後,既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說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或任何證據以供本院調查斟酌,則上訴人空言泛稱前詞提起上訴,自難憑採。是本院爰審酌上情,認被上訴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條、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支票既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提示後遭退票,兩造復未約定利率(見支付命令卷第3頁),則被上訴人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連帶給付票面金額50萬元,及自提示日即10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審依被上訴人之主張判命上訴人及被告陳筠鶯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背書人│票面金額│付款人  │
├─────┼──────┼────┼───┼────┼────┤
│AJ0000000 │104年1月6日 │威靈國際│陳筠鶯│新臺幣50│臺灣銀行│
│          │            │整合行銷│      │萬元    │群賢分行│
│          │            │顧問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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