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7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787號
- 原告
- 紘宇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廖年泉
- 被告
- 彭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