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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122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蔡桂霖」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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