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 原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淑蘭
  • 被告
    張聰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原   告 鄭淑蘭 被   告 張聰玉 童麗月 鄭振旺 林美桂 林美珍 林星珠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86 元【計算式: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土地面積624.68平方公尺(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有部分58109/91616 +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56)=2,160,08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