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正即榮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