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曾綉純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