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曾綉純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