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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 原告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 元。 二、因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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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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