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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宏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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