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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8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告
ACIC Europ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yriakos (Akis) Makryaleas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提出聲明第1 至3 項之文件,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被告履行同一契約,應僅計算一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未能查報其因被告提供上開文件所獲得之利益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又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美金2,738,007.8 元,折合新臺幣為88,245,991元(美金2,738,007.8 元×民國104 年10月8 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3 =88,245,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88,245,991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788,600 元。

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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