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告
- 郭豐竣
- 被告
- 永利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國瑞
- 法定代理人
- 朱武平
呂國泰
呂劉秀珍
呂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二、被告呂國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因被告永利達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應以該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