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 被告
- 震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