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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天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仁
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2,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7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2,252 元。經本院以104 年度補字第235 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8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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