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興航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民
- 訴訟代理人
- 曹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4 年5 月8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5 月8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
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3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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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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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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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寶機械有限公司 │興航開發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苑裡分行 │103年10月5日 │40,245元 │YLA7816449│ │
│ │鄭進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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