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良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年豐
- 代理人
-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簽發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交付前不慎遺失,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4月10日遵期刊登於前鋒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4年11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KN-2836067│良豐機械股│103年11月30日 │新臺幣6萬9│彰化銀行│1張 │ │ │份有限公司│ │615元 │苑裡分行│ │ │ │(負責人:│ │ │ │ │ │ │陳年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