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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良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豐
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簽發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交付前不慎遺失,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4月10日遵期刊登於前鋒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4年11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KN-2836067│良豐機械股│103年11月30日 │新臺幣6萬9│彰化銀行│1張 │
│          │份有限公司│              │615元     │苑裡分行│    │
│          │(負責人:│              │          │        │    │
│          │陳年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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