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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翊瑋
訴訟代理人
鍾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台幣)   │                │    │
├──┼──────────┼──────────┼──────────┼───────────┼────────┼────────┼──┤
│001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2年7月24日          │23,200元        │YD9428857       │    │
│    │科技大學            │                    │                    │                      │                │                │    │
├──┼──────────┼──────────┼──────────┼───────────┼────────┼────────┼──┤
│002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歆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2年7月24日          │18,900元        │YD9428851       │    │
│    │科技大學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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