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富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金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 年7 月31日
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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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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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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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32 至88-NE-0000055 │普通股 │共計24張│24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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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109 至88-NE-0000164 │普通股 │共計56張│56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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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241 至88-NE-0000330 │普通股 │共計90張│90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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