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 債權人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村培
- 債務人
- 鎧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