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 債權人
-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雅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森湖即龍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呂森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