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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權人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雅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森湖即龍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務人呂森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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