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 債權人
- 林雪英
- 債務人
- 麗瑋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