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一、上列債務人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承學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