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
- 債權人
- 唐古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品峰
- 債務人
- 獅頭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承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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