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 債權人
- 燊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葦
- 債務人
- 林畯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