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
- 債權人
- 八德堆高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歆茹
- 債務人
-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