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
- 法定代理人
- 彭來玉
- 債務人
- 豐營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