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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請人
邱永堂即展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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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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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億企業社 邱永堂 │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104年5月20日          │252,000元       │A3949612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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