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 請 人 郭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佃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佃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