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相對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款及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撤銷假扣押提供反擔保之場合,係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535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02 號民事裁定,為免為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反擔保金,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存字第21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假扣押裁定,經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據本院以102 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廢棄准許對聲請人部分之假扣押確定;且縱認聲請人提存之反擔保金有兼為其他同案債務人之利益,亦因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迭經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5 號、102 年度民營上字第5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全部敗訴確定,故應認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02 號、102 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102 年度存字第218 號提存書、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言詞辯論筆錄(撤回對相對人之訴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次查,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既經敗訴確定,足徵其並未因聲請人供反擔保阻止保全執行而受有損害,依首開說明,應認屬於供擔保原因之消滅,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