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陳錦州 相 對 人 順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或判決確定,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進行攻防或依實體訴訟結果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86年度裁全字第119 號裁定准許後,聲請本院以86年度執全字第104 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444 號判決確定(惟卷宗已逾保存年限而依法銷燬),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案件辦案進行電腦資料及上該判決裁判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即債務人)於經判決確定之事件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