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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3號

原告
李瑞玟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告
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羿富(原名:黃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延長工資得請求之數額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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