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李瑞玟
- 訴訟代理人
- 張婷
- 被告
- 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羿富(原名:黃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延長工資得請求之數額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勞簡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延長工資得請求之數額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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