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2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49號
- 原告
- 如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宏業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被告
- 蔣煥蘭
- 訴訟代理人
- 蔣肇國
- 被告
- 葉喜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地號(重測後為英才段512 地號)土地之界址,並就系爭土地依兩造分別指界位置所計算之土地面積差額有所爭執,是本件訴訟標的即為原告所爭執上開面積差額土地之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20,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欲確認界址之土地 │依原告指界│依被告指界│面積 │公告現值 │ 價 額 │ │ │ │之土地面積│之土地面積│差額 │(元/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01 │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 1799.61 │ 1762.2 │37.41 │ 24,612 │ 920,735元 │ │ │段215-2 地號土地 │ │ │ │ │ │ │ │(重測後為英才段 │ │ │ │ │ │ │ │512地號土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