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2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如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宏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蔣煥蘭
葉喜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