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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弘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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